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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2000年6月10日修订)

 

  第一条:为激励我国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造就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奖励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设立并实施“中国青年科技奖”,制定本条。

  第二条: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0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学技术协会共同推荐在本地区工作的候选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司(局)推荐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 中国科协所属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或与相关部委共同推荐在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推荐在军队系统工作的候选人。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成立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各学科评审组成员,审批评审结果。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副主席3人,分别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制定《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进行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组候选人初评。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六条:各学科评审组通过通讯评审方式分别对本组候选人进行初评,选出规定名额的人选进入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复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进入复评的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复评结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

  第七条:中国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协共同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者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杯,并下发文件,通报各推荐单位和获奖者。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为支持部分获奖者开展科学研究、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培养获奖者进一步成长,发挥获奖者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十条: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均按程序撤销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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