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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榕政综[1998]199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解决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难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我市紧缺或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方式:
  (1)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
  (2)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3)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4)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
  (5)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6)带来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实际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并出具考核认定书,作为聘任职务、兑现待遇的依据。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长期定居的可以迁入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迁入户口,并确保来去自由。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从优解决,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乍,用人单位要发给生活津贴;学科带头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主持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的空白项目的人员,每月5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每月200元:对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和对方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志愿服务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不低于每天100元的补贴。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经费,经市科委审批后,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

  第十一条:建立引智专项基金。1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增拨100万元,专门用于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科技项目,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资助、奖励以及用于开展其他与引智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引智办立项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的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基金或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福州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至8%提取奖金。
  (二)开发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 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自带项目的,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约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述报酬的奖金个人所的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允许高层次人才以拥有的高新技术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层次人才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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