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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农业对外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5]30号123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山海资源优势和港澳侨台优势,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省政府决定加快农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扩大利用外资,扩大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扩大农业出口创汇,加速我省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为此,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开发;农副产品的加工、保鲜、仓储、运输和销售;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业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水利、水电、围垦等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农业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的交流与合作等。
二、鼓励外商采取合资、合作、独资、承包、租赁、收购等方式合作开发经营现代农业项目。对现有农村小水电站、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小型水库、塘坝等,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确保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条件下,允许通过转让使用权、出售股权等形式,盘活固定资产,并将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电站、果茶园、水库等;也可以由外商通过承包或租赁的形式,对果茶园、农林场、养殖场等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承包或租赁的期限为30年。
三、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适当延长项目用地的使用年限.对外商在国有农林场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视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享受低于工业项目标准的地价和土地使用费。
四、外商可在省政府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投资填海造地、围垦造地,根据地段具体情况,外商可获得所造土地面积50一70%的使用权。鼓励外商在所造土地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其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外商投资填海、围垦所造土地,如不适合发展农业项目的,经批准,可进行工业、第三产业等项目的综合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按扣除外商围垦投资成本后缴纳,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外商投资填海、围垦造地并进行开发经营,在5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具备一定规模、科技含量较高以及在贫困地区投资的项目,经财税部门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征。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经地市财税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可给予适当的减免优惠。
六、外商投资开发现代农业项目,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除国家明令禁止内销的产品之外,凡外汇能自求平衡的,其内销比例不受限制。
七、外商投资兴办的能够引进或培育优良品种,能提供保鲜、贮藏等高新技术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可比照实行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八、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农副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药、农膜、包装物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凭企业经批准的合同验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创汇农副产品而进口的生产材料,海关给予保税进口。外商投资举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以及试种、试养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动植物保护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对内资创汇农业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耕作、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所需机具和其他技术装备,海关给予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创汇农业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接受国外及港澳台亲友和华侨赠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机具设备、仪器仪表、维修零配件(不含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海关凭省侨办或省政府批件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贸工农技相结合的农业企业集团、乡镇企业和地县外贸公司,及时报请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对经营农副产品出口的企业,在出口退税和资金贷款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保证。
十一、有组织、有步骤地支持发展农业境外企业,带动农业良种、技术、设备和劳务出口,拓展农产品的国际市场,增加农业出口创汇,有关部门在外汇、资金以及人员出入境审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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